残联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残疾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用品用具、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残疾预防工作;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推动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积极协助开展残疾人教育、扶贫、社会保障工作,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拟定残疾人事业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六)协助县(市、区)党委考察残联领导班子,做好残联干部及所属单位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统筹开展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市残联机关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残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