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用人单位2024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申报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认定依据
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的认定条件为:
(一)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第三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二)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三)享有与本单位职工同等福利待遇。
三、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法人账号登陆南充政务服务网,务必于公告发布之日起(http://ncs.sczwfw.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县(市、区)残联,进入服务事项,点击“办事指南”—“在线申请”,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线上办理。
(二)线下申报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市、县(市、区)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由工作人员代为线上申报(申报资料需提供电子版)。
四、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段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情况,过期系统将无法受理办理。
五、必备资料
(一)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残疾职工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第三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电子版)。
(三)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电子版);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派遣单位不重复计算;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该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四)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流水)(电子版);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电子版)。
六、安置比例
(一)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2024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年度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满1年的,按残疾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若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七、认定结果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认证系统自动将该用人单位年审认证结果数据发送税务部门。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前,不再需要递交审核确认书,税务部门以认证系统发送的数据为准。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窗口申报时,应提交《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或人事章),确认呈报材料及信息准确性、真实性。配备网络申报终端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应当指导用人单位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可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ncdpf.org.cn/)下载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附件:1.南充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咨询服务电话
2.南充市市本级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公示表
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3月7日
附件1
南充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咨询服务电话

附件2
南充市市本级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公示表



备注:残疾人用工单位69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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