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高坪区人民政府结合高坪实际出台制定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高府发[2019]1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救助的原则和总体目标、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及救助流程等。此举,将使残疾儿童康复更有保障、可更持续,给残疾儿童家庭带来福音,残疾儿童家庭更有希望、更有信心、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一、《意见》划定了救助的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自主自愿、就近就便。尊重残疾儿童家庭自主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康复救助的权利,遵循就近就便原则,优先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康复机构。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意见》规定了救助的对象
具有高坪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有康复需求,有经区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儿童,0—9周岁的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残疾儿童等;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4周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周岁。
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意见》限定了救助的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为在训儿童及家长就餐提供便利,为特别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提供基本住宿条件,适当为在训残疾儿童发放生活补助。
1.手术类: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
2.康复训练类: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言语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3.辅具适配类: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人工耳蜗、助视器及基本辅具等适配。
四、《意见》明确了救助的标准
1.残疾儿童手术。不超过3万元/年。
2.开展康复训练。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不超过2.4万元/年;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费不超过2万元/年;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不超过2.4万元/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月,全年不少于6个月,康复训练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但每名儿童不重复享受项目补助。
3.辅具器具适配。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助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提供适配辅助器具。基本辅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具器具适配后,2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矫形器除外)。
五、《意见》明晰了救助的流程
(一)对象申请。首次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自愿可向高坪区残联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的方式申请。持续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须出具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低保、孤儿、特困人员、认定的经济困难家庭证明等材料。儿童福利院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福利院代为申请。
(二)条件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省、市、区三级残联组织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支持鼓励就近就便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残联与区民政、扶贫开发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做出决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家庭凭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康复救助金额由区残联审核确定,再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区残联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和区财政局商议结算办法。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由区卫健部门和区残联组建的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评估机构、康复机构等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效果评估,分别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评估、转介、服务等内容录入“量服”系统。
《意见》要求要积极建立从残疾儿童出生缺陷筛查、发现、诊断到康复救助为一体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机制体制,组建由卫健、民政、教育、扶贫、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和残联在内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更新信息,做好工作衔接,按照先医保、再救济、最后救助的顺序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公共卫生服务、生活困难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稳妥可持续运行,使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供稿 高坪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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