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划,起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和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协助县、市、区党委考察残联领导班子和做好残联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乡镇(街道)以上残联和专门协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残联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
(七)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搞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八)组织实施残疾人集中和分散按比例安置就业工作,指导、监督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九)组织实施残疾人各类职业培训,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十)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十一)统筹开展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十二)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加强机关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搞好各级残联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党务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本行业(领域)环境保护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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