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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权力清单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8/12/24   浏览次数:4609   信息录入:南充市残联   【字体: 】    收藏   打印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权力清单表
    主管部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备注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  1 行政确认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1 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1 行政奖励 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2 行政奖励 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3 行政奖励 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主体责任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划,起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和掌握残疾人状况,向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对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协助县、市、区党委考察残联领导班子和做好残联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乡镇(街道)以上残联和专门协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残联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

    (七)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搞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八)组织实施残疾人集中和分散按比例安置就业工作,指导、监督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九)组织实施残疾人各类职业培训,努力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十)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十一)统筹开展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十二)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加强机关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搞好各级残联组织的自身建设和党务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本行业(领域)环境保护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责边界

     


    2-1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实施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第十八条:“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责任主体

    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2.处置责任: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2722

     


    2-2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和第八条:“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南充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属于本级用人单位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职工总数和安置残疾人数等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应补交的材料。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四川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虚报职工总数、虚报安置残疾人数等及时纠正,重新出具审核认定书;对用人单位损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等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选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22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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