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按比例就业应以市(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为基本实施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级人大的"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市政府令形式在全市统一实施。不宜在一个市内出现不同政策和实施办法。一个地区辖的各县开展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亦应在行署统一布置下实施,不应有大的差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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