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市各级残疾人组织逐步完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不断壮大,残疾人事业日益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工委、省政府残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
改善基层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实现残疾人脱贫致富、共奔小康是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反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级残联必须切实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把残疾人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解决在基层,把党和政府的关爱送到残疾人身边。
二、明确任务
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的原则。“十一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村”的要求,建立健全县(市、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协为基础的组织网络,逐步形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残疾人组织体系,努力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脱贫致富共奔小康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根据省残联的统一安排,我市将把阆中市作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试点单位,于 2006年全面完成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试点任务;其余县(区)应确定1至3个乡镇(街道)及其村(社区)进行试点;除此而外的各乡镇(街道)也应选择1至3个村(社区)开展试点。希各县(市、区)深入调查、大胆探索、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加速发展,力求3年内完成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作出详细规划
各县(市、区)要把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纳入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中,明确任务,量化指标,落实措施,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
(二)建立组织机构
1、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组织
设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和执行理事会。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乡镇(街道)残联实行代表大会制度,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通过本地政府任命。理事长负责残联工作。乡镇(街道)残协专职委员从主席团残疾人委员中产生,由理事长提名,报经主席审核同意后予以选聘,残协委员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村(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
设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系民间组织)。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正、副主任(社区正、副主任)兼任,副主席由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担任,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可由副主席兼任,在残协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
1、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的选拔、配备、管理工作,应选拔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的人员从事残疾人工作。
2、乡镇(街道)残联要从附近村、社选聘具有一定思想文化素质、热心社会工作的优秀残疾人(必须是残联主席团委员)担任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村(社区)残协要选聘一名积极热心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作为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3、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经费补贴。同时,要加大专职委员的业务培训,使之成为合格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
4、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确保基层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
(四)充分发挥作用
乡镇(街道)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村(社区)残协要利用贴近基层的优势,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基层残疾人状况和康复、就业、教育、维权等方面的需求,并认真向有关部门或上级残联反映,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扶持,竭尽全力地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五)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残联要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放在首位,作为“一把手工程”,融入整个残疾人工作大局之中,把加强组织建设与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适时表彰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中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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