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有需求的残疾人基本得到“量体裁衣”式服务;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全面提高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1. 在落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政策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给予重点保障,靠家庭供养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2. 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其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助后,再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落实好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 认真落实好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资助政策。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政府代缴不低于200元的养老保险金。残疾人中属于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孤儿、农村“五保户”的,由同级民政部门给予定额补助。未纳入民政补助范围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定额补助。要逐步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4. 全面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保报销政策。逐步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最大限度的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9项康复按医保相关规定纳入报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报销定点机构,将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相关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纳入报销。建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按照《南充市医疗卫生计生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的相关规定执行。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建立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精神残疾人由政府相关部门定额补贴个人缴费部分制度。
(三)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5. 建立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照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全市范围统一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范围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南充市户籍低保对象,适时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进一步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现应补尽补,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进而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均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收入核定范围。
6. 按国、省规定,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7. 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减免困难残疾人家庭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对重度视力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一户多残等不宜居住高楼层的残疾人家庭,应以适宜方式安排方便出行的低楼层居住并进行无障碍改造。
8. 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三类两档两级”补助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开发对象的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最高标准补助。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
(一)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9.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做好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并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到2020年,全市各级残联机关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工作人员。
10. 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落实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
(二)积极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11. 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积极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支持和扶助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单位发展。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优先采购在南充注册的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服务目录,对福利性企业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认真落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招用失业残疾人企业定额扣减实际应缴纳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
(三)帮助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12.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创办小微企业,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孵化服务,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器为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基地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培育扶持力度,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用气、登记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试点,鼓励扶持具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通过文化创业增收致富。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按规定扣减实际应缴纳税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创业和带动辐射能力强、扶贫效果明显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扶贫基地、残疾人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13. 各级财政和残联要加大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残疾人的直接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资金、设备、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支持开辟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电子商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项目,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城镇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对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进行补贴。
14. 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并优先安排残疾人或履行残疾人赡养(抚养)义务的亲属。
15. 根据国家的具体规定,稳妥推进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四)加大残疾人扶贫解困力度
16. 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全面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在安排扶贫项目资金时,优先对识别出来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扶持,并纳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
17. 加大扶贫项目和资金对贫困残疾人的倾斜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扶持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对残疾人扶贫对象实行生活费补贴,核定其年收入与国家贫困线标准差额,据实发放差额补助,使其年收入达到国家贫困线标准。
18. 积极组织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切实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发展,重点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及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家庭手工业、零售商业等各类增收项目。统筹培训资源,对扶贫对象家庭广泛开展免费的实用技术及电子商务知识等培训。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
19. 加强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特别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
20.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残疾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21. 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计划,制定我市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控制残疾发生率。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减少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优先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对残疾人的婚育指导,开展残疾人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评估。残联与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致残风险的监测,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分级建立残疾报告制度。
22. 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救助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经费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儿童残疾筛查随报工作,形成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的工作机制。建立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规定为其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积极探索对16岁以下残疾儿童和少年提供康复救助。
23. 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进一步加大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训练、辅具配置等重点康复项目实施力度。将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对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和中、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康复机构间双向转接制度。推动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等在技术、人员、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
24. 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技术指导队伍建设。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中心的资金、人才、技术支持力度,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具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步伐,形成以市级康复机构为龙头,县级康复机构为支撑,乡镇(街道)康复机构为基础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推进社区(村)残疾人康复站(点)建设。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五、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一)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25. 深入落实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实施意见》。建立财政投入、部门支持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段相衔接、教育与康复并重、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教学康复仪器设备和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等。
26. 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按政策规定标准减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力量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27. 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将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采取远程教学及送教上门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8. 逐步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2016年达到每生每年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等义务教育阶段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9. 积极推进高中阶段(含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扩大高中阶段招生规模,不断满足初中毕业残疾学生的高中阶段入学需求,逐步提高初中毕业残疾学生升学率。
30. 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大力推广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障人员提供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落实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为残疾考生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31. 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国培计划”对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的倾斜力度,推进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落实特教津贴,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32. 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特教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
(二)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33. 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鼓励公共图书馆、展览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充分发挥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的作用。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政府网站逐步实现无障碍浏览,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其所属新闻网站逐步开办残疾人专栏节目。为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配备盲文书籍、大字版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34. 推动残疾人文化繁荣发展。大力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广泛开展残疾人读书、艺术创作、文化展示、艺术汇演等活动,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基地建设,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35. 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全民健身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广泛开展残疾人健身体育、康复体育进家庭、进社区等残疾人群众性体育运动,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培训一批社会体育指导员,打造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办全民健身场所普遍开展残疾人健身项目。每个县(市、区)至少重点建设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
(三)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
36. 贯彻落实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康复、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市及县(市、区)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各级司法和法律援助部门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构建法律助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活动。
37. 加强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建设,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管理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残疾人反映问题和反馈问题的渠道,建立便捷、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
(四)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建设
38. 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专项建设规划,并增加各类专业器材投入。推进市县残疾人就业康复服务中心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
39.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40. 认真执行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等信息服务,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全面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全部加配字幕。开展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的无障碍网站达标建设工作。逐步推进各类网站的无障碍改造。落实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鼓励生产企业添加食品药品无障碍识别标识。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等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视觉引导等无障碍服务。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41. 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方便残疾人乘坐。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
(五)深化“量体裁衣”式服务
42. 推进以“智慧量服”为载体的工作新模式,到2017年每年为30万以上残疾人提供“一人一策”的“量服”服务,开创具有南充特色的“智慧量服”工作。实现对残疾人信息的精确管理、集成管理和全域全程信息化管理。2017年,“量服”平台向广大残疾人全面开放。
六、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43.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慈善帮扶。落实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类助残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政策。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性创投等方式,为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初创期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加快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最大限度实现困难残疾人救助无缝衔接。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养老、托养、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积极利用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为残疾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提供资金、场所、服务等支持。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南充办事处筹集资金,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44. 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助残活动,实施好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残疾人服务领域,开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在已经施行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鼓励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共同服务残疾人群体。
45. 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助残组织发展,加强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和依法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交流合作、融合发展。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46. 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对残疾人服务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47.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服务业,加快形成多元化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支持开展残疾人服务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做大做强残疾人服务产业品牌。支持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产业,建成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落实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
48.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力度,将残疾人康复、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
49.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明确承担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为残疾群众提供就业培训、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服务。
(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50. 研究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办法。积极支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51.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
5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任务,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职,加强规范化服务型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各地要将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分解,确定实施主体,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大经费投入
53.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所需资金,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地方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要积极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级使用的资金积极支持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四)营造良好氛围
54.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宣传,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五)加强督导检查
55.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我市落实残疾人小康进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及检查验收标准,确定各年度重点任务并对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2020年年底进行总体评估并通报完成情况。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适时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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