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南残发〔2004〕4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民政局、残联: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2001〕126号文)的要求和省残联川残办〔2002〕93号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规划、民政部门和残联要认真学习《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对在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必须按无障碍标准进行建设。对已建或购买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按照《规范》中无障碍的标准进行改造,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成无障碍的典范。
三、各县、市、区要对城市在建的主要干道和重要公共建筑物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按修改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对已建成的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公共建筑物不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并抓好督办落实。
四、各级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规范》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五、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应对设计、施工单位执行《规范》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的,不得颁发初设审查及项目施工许可证;对在建项目应加强其工程的质量监督,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要予以整改。
六、各级残联要积极主动参与《规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有关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残联的意见;验收有关项目时,应通知残联派员参加。
附: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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