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南残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残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南府发〔2002〕102号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下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在城镇房屋拆迁、改造中,建设、房管部门应优先安排残疾人的住房,贫困残疾人租、购住房,房管部门酌情优惠相关费用。
第二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和修建重要公共设施时,规划、建设和设计部门应按无障碍设施规范进行设计,否则,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不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残疾人安装水表时,自来水公司要优先安排,对于贫困残疾人,应视其情况适度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条 建设、规划、城管部门应在公共场所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点并实行免费存放。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免费进入公园、免费进入公共厕所。
二○○三年六月四日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南充市建设局、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