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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08/9/1   浏览次数:10339   信息录入:南充市残联   【字体: 】    收藏   打印

    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南残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残联、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南府发〔2002〕102号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下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在城镇房屋拆迁、改造中,建设、房管部门应优先安排残疾人的住房,贫困残疾人租、购住房,房管部门酌情优惠相关费用。

        第二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要道路和修建重要公共设施时,规划、建设和设计部门应按无障碍设施规范进行设计,否则,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不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残疾人安装水表时,自来水公司要优先安排,对于贫困残疾人,应视其情况适度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条  建设、规划、城管部门应在公共场所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点并实行免费存放。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免费进入公园、免费进入公共厕所。

     

    二○○三年六月四日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南充市建设局、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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