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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残发[2003]34号-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08/9/1   浏览次数:11465   信息录入:南充市残联   【字体: 】    收藏   打印

    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南残发〔2003〕34号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局:

        为认真贯彻《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南府发〔2002〕102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下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的合资、合作、独资、民营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合同制工人、有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1.5%的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一名盲人就业按安置二名残疾人计算。

        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标准为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平均工资额,收缴一个人的年度平均工资,不足一名的,按比例差额交纳。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残疾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和文化技能水平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加强劳动安全保障;对残疾职工的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应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各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残疾而将其解聘、辞退或开除。解聘、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应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第三条  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机会。凡安置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含50%),免征增值税;安置比例在35%以上(含35%)未达到50%的企业,如发生亏损或利润亏损,可以只征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所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批,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达到10%以上(含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财税字94(001)号九条一款执行。

        第四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对经营确属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批准免缴前3年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第五条  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六条  对符合行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对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管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

        第七条  盲人按摩人员个人为社会进行按摩服务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第八条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残疾人经当地残联介绍参加各种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技校、职校等应酌情减免培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凡参加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应发给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条  对要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残疾人,相关部门要予以支持并提供方便。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国税局、南充市地方税务局、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卫生局、南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充市人事局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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