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南残发〔2003〕33号
各县、市、区残联、教育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南府发〔2002〕102号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下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各县、市、区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事业,通过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或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和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各地应给予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其学费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教育附加费中予以补助。
第三条 符合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上学,学校应减免其转学费、选校费和相应学杂费用。
第四条 考入全国各类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市、县两级残联应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每人补助500-1000元,考入中专的补助300-500元,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南充市教育局、南充市财政局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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