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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残发[2003]32号-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08/9/1   浏览次数:4606   信息录入:南充市残联   【字体: 】    收藏   打印

    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南残发〔2003〕32号


    各县、市、区残联、广电局、体育局、文化(文体)局:

        为认真贯彻《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南府发〔2002〕102号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下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将残疾人健身运动纳入全民健身运动统筹安排。

        第二条  为提高残疾人体育水平,各地业余体校应大力培养青少年残疾人运动员,并在训练场地、器械、教练指导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条  南充日报、南充电视台、南充电台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全市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典型事例,电视台在相关栏目中加播手语或配字幕。

        第四条  残疾人安装电视闭路线时,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并减免相关费用。对于贫困残疾人或盲人、聋人,应免交电视收视费。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南充市广播电视局、南充市体育局、南充市文化局、南充日报社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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