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南残发〔2003〕31号
各县、市、区残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南府发〔2002〕102号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下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社区中的康复服务设施,应免费为残疾人开放。
第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应免收挂号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三条 持县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社区医院应减免10%的床位费、10%的治疗费和10%的手术费。
第四条 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残疾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五条 贫困残疾人的医疗费用,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补助或救济。
第六条 贫困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所支付的医疗费,由县级残联按下列标准在残疾人康复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予以适当补助,聋儿语训、智残儿童康复训练每例补助应付费用的20%;白内障复明每例补助应付费用的30%;大、小腿假肢装配,每例补助应付费用的40%;小儿麻痹矫治术每例补助应付费用的50%;配用助视器每例补助该助视器价格的20%。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南充市卫生局、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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