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南残发〔2003〕49号
各县、市、区残联、地税局、财政局、农工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南充市残疾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南府发〔2002〕102号文),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下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及夫妻双方均是残疾人而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农业税、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全额免交。
第二条 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根据其残疾程度和生活困难状况,其农业税、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公益事业费酌情减免。
第三条 对未承包土地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公益事业费全额免交。
第四条 对劳动力不足的残疾人家庭农忙季节时,村社要组织助残志愿者帮助抢收抢种。
第五条 农村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修建住房的,应免收土地管理费,并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第六条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住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在服从当地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二○○三年九月九日
(南充市残联、南充市地税局、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委农工办 、南充市农业局、南充市国土局、南充市建设局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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